骑手账号被注销 没结的配送费怎么办? 世界聚看点

时间:2023-05-22 09:05:33     来源:扬州网

近日,曾是外卖骑手的小王维权成功后,特意发了一条朋友圈,对邗江法院旅游巡回审判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这是一起涉及互联网外卖平台公司、外卖配送公司、工资支付公司和外卖配送人员四方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法官调解后,小王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共计2000元。

因请假账号被注销

骑手小哥怒而维权


【资料图】

甲公司系国内知名互联网外卖平台运营公司,乙公司系与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丙公司系与平台合作的支付结算公司。小王原系乙公司扬州配送站招募的外卖配送人员,于今年3月2日开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

3月20日,小王与乙公司扬州配送站因请假事宜发生纠纷。次日,小王发现自己的平台骑手登录账号被注销。账号被注销后,小王无法再通过平台接单配送,配送站也未向小王足额支付之前所完成订单的报酬。

索要报酬未果,小王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未予以受理。小王遂向邗江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900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涉及多个法律主体

无人承认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中,甲公司辩称该公司经营的平台仅为用户提供订餐交易信息,平台不参与外卖配送业务,和小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甲公司不应承担用工责任。乙公司辩称该公司和小王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小王的报酬系由丙公司发放,乙公司与小王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乙公司和分支机构扬州配送站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发生用工纠纷的法律责任由扬州配送站自行承担,故乙公司也不同意承担用工责任。

法官悉心调解

双方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小王在入职乙公司扬州配送站时,通过甲公司负责运营的互联网外卖平台注册了骑手账号并通过平台与乙公司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小王与乙公司系业务承揽关系。

但根据小王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王开展接单配送工作的时间系由配送站指定,且小王在接单配送时须遵守配送站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配送站将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另其已发放的1600余元报酬系由配送站根据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或罚款后确定发放数额,再由配送站上报乙公司,最后由乙公司通知丙公司进行支付。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虽然乙公司与小王约定双方系承揽关系,但小王从事配送时须接受乙公司配送站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双方之间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小王的劳动报酬数额及发放时间均由乙公司及配送站决定,另乙公司分支机构扬州配送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用工法律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故小王与乙公司之间应认定系劳动关系。此外,甲公司仅是提供订单交易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其本身不参与外卖交易,未对李某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也未负责其工资发放,故甲公司与小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承办法官与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乙公司最终认可了与小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调解,乙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该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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